杭州经济适用房价格,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价格( 三 )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 , 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 。 如仍需申购 , 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 , 《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 一经发现 , 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 , 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 , 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 , 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 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 , 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 , 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 , 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 , 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 , 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 , 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 重新核发《准购证》 , 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 , 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 , 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 , 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经市房管局核准后 , 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 , 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 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 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经市房管局核准后 , 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 , 允许提前上市 。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 ,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 , 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 。 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 。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经济适用房价格怎么计算购买面积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面积的部分 , 不能享受政府优惠 , 其价格由杭州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房管局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 , 按与市场价接轨的原则核定 , 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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