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价格,南京东渡新锐大厦房屋出租价格( 二 )


因为那个时候房屋刚刚交付 , 业主入住人数并不多 , 整个小区的管理还没有完全到位 , 所以停车管理一直没有提到日程 。
后来 , 随着小区的不断成熟、不断完善 , 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开始调整车位的收费价格 , 有的价格调整的还非常离谱 。 于是 , 业主对此产生了极大的不满 , 双方矛盾非常激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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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这个地下停车位的收费谁来定价呢?是不是有一定的限制呢?
其实啊 , 地下车位有两种
一种是开发商在建设房子时候就已经规划的地下车位 , 这个地下车位是开发商单独出资、单独规划建设的 , 此时开发商是产权人 。
另一种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 , 由于开发商往往是人放工程的使用人 , 所以一般都会利用人防工程用做停车位进行管理 。 既然开发商是产权人 , 或者是使用权人的身份 , 对于车位的出租价格有一定的决定权 , 由于我们是市场经济 , 政府对于市场收费没有定价的权利 , 所以开发商所确定的价格自然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者限制 。
虽然政府没有定价或者是限制价格的权利 , 但是政府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职责 , 所以开发商即便调整车位的租赁价格 , 也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 这也是企业应该具有的社会职责 。
民法典中如何确定房屋出租价格民法典中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房屋出租价格 , 一并对租金数额、交付方式、租赁期间是否涨租或降租、涨租或降租的比例、涨租或降租的时间进行约定 , 不得随意变动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 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 , 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 ,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 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 , 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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