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产品质量安全和养蜂用药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蜂产品质量安全和养蜂用药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质量安全,事关产业生存兴衰,更关系到蜂产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48条明确规定:“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这是我国首次对养蜂生产者在安全用药方面,以法律文件加以明确的新规定,务必引起养蜂同行的高度重视。 1 哪些药品会危害蜂产品的质量安全 这需要在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查找。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2004年3月24日公布、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所用蜂药安全与否,应依据《条例》的第39条:“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部。这需要查找农业部的相关规定。目前,农业部已有几百号公告,具体列出禁用、限用、休药期外使用的药品名录。主要有: (1)禁用药品,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农业部于2002年4月9日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了18种停止生产、废止标准、撤销批准文号、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其停止使用时间从2002年5月15日起。此清单中与养蜂有关的、完全禁用的药品是:氯霉素及其制剂、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2类。
这2类药品属于在“所有用途”和“所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杀虫脒则禁止作为“杀虫剂”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使用。 (2)限用药品。见农业部第278号公告。
农业部于2003年5月22日发布第278号公告,发布有关“停药期”的规定。在其“附件1”中列出了202种具体停药期的药品名称。与养蜂业有关的种类有:土霉素片、土霉素注射液;双甲脒溶液;四环素片;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环丙沙星注射液;诺氟沙星可溶性粉;注射用节星青霉素G和青霉素钠、青霉素钾;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素;磺胺类的片、粉、注射液。第278号公告“附件1”还明确列出氟胺氰菊酯条在“流蜜期禁用”。但在很多蜂场看到正在摇蜜的内都挂有这种薰蒸药条。以上所列“附件1”中,大部分药品虽没有直接针对,主要是规定“产蛋鸡禁用”——说明违规使用后会在鸡蛋中有代谢残留;养蜂用药,无论哪种方式,最后都会直接残留于巢脾上,等于直接污染蜂产品,比对鸡蛋的残留污染要严重得多,更不能随意使用。 (3)停药期,见农业部《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部1986年9月10日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指出:“在蜂产品生产前一个月,停止使用抗生素药物防治蜂病”。这说明在20年前就已经规定了使用抗生素的休药期。
2 《兽药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这是第41条第4段的规定。第43条规定:“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第47条还规定,销售禁用药品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3 用药要有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在第六章“兽药使用”的第38条中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同时在第40条中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
本条规定告诉我们的养蜂师傅:你用药一定要做记录,不能想用就用,更不能滥用。同时说明,蜂产品出口、加工厂家查询、溯源生产者的记录,符合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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