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何起诉天猫平台 起诉天猫卖家( 二 )


亟需提高对司法中立性的保障在许多案件中 , 当事人都会尽量争取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应诉 , 而不是到对方住所地法院应诉 。这背后也不排除被告担心:原告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 可能偏袒作为本地企业的原告 。这样的例子 , 也并非没有 。
例如 , 2010年腾讯与奇虎“3Q大战”引发的反垄断纠纷的二审判决中 , 奇虎指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涉嫌存在三处违法 , 即:
1.未组织双方当事人按照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计算市场份额;
2.把未经质证的专家意见纳入卷宗;
3.违反听证原则而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 。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逐一反驳了奇虎方面的上述质疑 , 但这三处涉嫌违法的程序瑕疵都最终有利于腾讯一方 。这自然会使得其他反垄断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 都会对一审法院是否在程序上偏袒本地企业心存疑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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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市场份额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 , 再由被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提供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反证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 此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减轻信息劣势一方的举证责任 , 遏制市场份额符合推定市场支配地位标准的经营者从事限制竞争的冲动 , 预防限制、排除竞争行为 。但是 , 如果在相关市场界定和份额计算方面 , 司法机构偏袒被告一方 , 或者原告无法获取界定相关市场或者计算市场份额的必要信息 , 司法机构也拒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依职权、或依请求调取相关信息的话 , 那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就会被架空 , 该法预防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目的也都会落空 。
因此 , 如何规范反垄断纠纷审理的程序规则 , 既是保障该领域司法中立性所必需的 , 更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所必需的 。
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刻不容缓综合上述两点启示不难发现 , 相比现场调查取证力度更大 , 处罚力度更强的行政执法而言 , 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反垄断纠纷 , 不仅有审理周期长、举证责任难、诉讼程序有待健全等一系列不利于原告一方的劣势 。但是 , 无论是奇虎还是京东 , 最终还是选择了诉讼 。这又是为什么呢?
如果执法机构在执法调查中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或其他困难 , 那么即便立案 , 恐怕也会久拖不决 。例如 , 2014年工商总局就曾因微软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对微软多家办公室展开现场突击检查 , 收集违法证据 。但是5年过去了 , 该案至今还没有公布最终的处理结果 。同样 , 2016年8月滴滴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后不久 , 商务部反垄断局就对其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展开调查 , 也至今没有公布最终调查结果 。这样的例子固然在全世界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都是极其罕见的 , 但是客观上也会让许多举报人担忧我国反垄断执法者在涉及IT行业与互联网经济领域的执法效能 。
要提高执法效能 , 进一步在举报受理、立案、调查、罚款计算、整改措施评估等各环节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无疑是刻不容缓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个案调查中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或理论困难时 , 应当举行公开的听证会 , 允许举报方与被举报方、相关第三方机构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公开辩论、公开举证 。这样可以弥补执法机构在信息上的劣势 , 避免因为偏听偏信而影响立案与否 , 影响调查进展、影响整改措施的评估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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