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qq星一箱多少瓶( 二 )


二、伊利“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包装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法院认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保护的前提是该商品构成知名商品,且相关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所特有的 。知名商品的判断需要考虑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时间、销售额、受众群体等因素 。从该案证据来看,伊利公司自“QQ星”产品上市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投入了巨大的广告费用进行宣传推广,销售额、销售量巨大,在酸奶饮品中的市场份额排名位列第二 。可见,在蒙牛公司2015年上市“未来星”产品之前,伊利公司的“QQ星”产品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为消费者所熟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 。
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八字中,“营养果汁”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及主要原料,“酸奶饮品”为行业通用名称,故不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伊利公司独享 。伊利公司的“QQ星”产品早在2012年即已上市销售,其包装、装潢与同类商品相比,在瓶盖、3D立体瓶型、图案、布局、色彩等构成元素及组合方面,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美观性,能够吸引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 。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宣传,其产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产品结合,已在消费者心中产生固定认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商标之外,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 。
另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即经营者在将包装装潢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之前,市场上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包装装潢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益应属于使用在先的人 。因此,该院认定,“QQ星”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伊利公司对此享有的权益应予保护 。
三、蒙牛“未来星”产品构与伊利“QQ星”产品包装、装潢存在近似
该院认为,从包装、装潢本身出发,如包装、装潢中最显著、最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分没有明显差别或整体印象相近,则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某些次要部分的不同不影响近似的认定 。蒙牛公司被诉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单个产品方面,都采用HDPE材质瓶身,单瓶形状为一个3D经典卡通形象的饮料瓶,净含量均为200ml左右,形状、大小差异不大;单组产品方面,二者都是每组4瓶产品并列塑封,正面都是四个并排的卡通人物形象正脸,其中,卡通人物形象的表情根据笑的程度均存在一定的变化 。每组产品在货架上摆放时,卡通形象均呈现正脸朝外、耳朵立体的摆放效果 。由于在售卖时,消费者一般不会看到瓶子的背面,所以从每组产品的正面观看,二者整体观感近似 。整箱礼品盒外箱设计方面,二者都是四组产品为一箱,一箱16盒,箱子大小尺寸非常接近 。
该院同时认为,虽然蒙牛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了“蒙牛”、“未来星”、“妙妙”商标,但其标注位置或在消费者不太注意、易被遮挡的侧面,或采用感觉相似的字体和颜色,或字体很小,这种商标标注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轻易地区分商品来源,不能否认二者的包装、装潢在整体上的相似性 。虽然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的产品上采用了不同的卡通形象,但这些卡通形象存在相同或共通之处,均是儿童喜爱的卡通人物,容易让人产生二者是系列产品的即视感 。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实际发挥了比商标更强的识别作用 。二者产品针对儿童消费人群,少年儿童的分辨能力相对更低,对于品牌的注意力更少,更容易产生二者属于同一厂家系列产品的错误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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