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使用的基本原则,附使用标准与规范( 二 )


(2)在防治动物疾病时,要求熟悉各种药物的药理、毒理、药性、适应症以及用法、剂量,同时还要重点关注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问题。
(3)在选用兽药时,应遵循广谱高效、安全方便、经济适用以及对人无害的原则。
二、兽药的使用标准与规范
1、正确认识兽药
兽药具有两面性,安全用药能将药效发挥到极致,从而达到防病治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若盲目用药或者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药,不仅达不到治疗效果,还会造成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从而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2、购买合法兽药
(1)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中购买兽药。
(2)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处购买兽药。
3、正确使用兽药
(1)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 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来使用兽药。
(2)当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还应严格按照规定凭借职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和使用处方药。
(3)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非“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不准违规添加在饲料中。
(4)兽用原料药不能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同时各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要建立完整且真实的用药记录。
4、违规使用兽药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药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养殖户或者单位,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于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兽药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兽药使用单位是食品安全中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需要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才能有效的防止发生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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