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 , 越来越多的人乐于前往健身场所锻炼 , 选择接受健身指导 。 但由于种种不规范的行为 , 导致侵权纠纷案件的发生 , 甚至损害了健身者的身体健康 。
被侵权时到底是谁的责任 , 又该如何维权?本版邀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周芸、腾文学两位法官助理 , 对曾审理的三起涉健身相关案件进行解读 。
案例1
女子上私教课加重腰伤起诉健身房
法院判决双方各担五成责任
因要锻炼身体并缓解腰椎间盘突出等身体问题 , 30岁的韩女士在某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程 。 课程前告知其患有轻度先天心脏疾病及轻度腰椎间盘突出 。 不料在私教课程中因波比跳训练导致腰伤加重 , 需要入院就医导致无法正常上班 。
韩女士诉称 , 她在健身过程中健身房教练结合其身体状况 , 为其安排课程为波比跳、开合跳、举重蹲起、扔球跑 , 其中波比跳是韩女士第一次接触 。 韩女士做了1个 , 即感觉身体不舒服 , 要求更换课程 , 但教练仍坚持让韩女士继续训练 。 韩女士坚持做完第一组 , 在做第二组时实在无法忍受 , 直接取消本次课程回家了 。 回家之后韩女士感觉腰椎非常疼 , 后前往医院诊治 , 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行动不便 。 医生让韩女士在家休息2周 , 视康复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手术治疗 。
韩女士认为 , 教练为其安排明显不适合的训练 , 存在明显过错 , 故要求健身房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40000余元 。
被告健身房辩称 , 健身房会对会员做健康调查 , 韩女士明确告知心脏不好、腰椎间盘突出 , 教练是根据韩女士身体状况进行了课程设计 , 而且韩女士之前做过波比跳训练 , 每次课程后韩女士均签字确认 , 并未表示要更换课程 , 所以不认可韩女士说的身体损伤由健身房造成 。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健身房作为运动场馆经营者 , 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 健身房在明知韩女士患有轻微病痛的情况下 , 安排其进行强度较大、未事前进行协商 , 也未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的健身活动 , 此行为存在明显瑕疵 , 对韩女士的合理损失 , 健身房应予以赔偿 。
但同时 , 法院认为韩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其参与健身活动 , 应对健身活动的风险性、自身健康以及体质状况有所了解 , 对自己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 韩女士在明知其身体状况的情况下 , 仍然在健身房接受了较长时间的训练 , 记录显示事发之前 , 韩女士在健身房已经接受了9节私教训练课程 , 且有4天显示有“简易波比”项目 , 故韩女士对自身的伤情也存在过失 。 关于责任比例分配 , 法院判定韩女士和健身房各承担50%责任 。 判决作出后 , 双方均未上诉 。
案例2
在健身房打羽毛球被人绊倒致骨折
肇事者、健身房均担责
2018年4月21日 , 黄某在北京某健身公司10号羽毛球场地打球 。 其间 , 黄某在后退接球过程中 , 孟某从其后侧场地线内通过 , 将其绊倒 , 致使其受伤 。 事发后 , 黄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 伤情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 。 医院对其进行了“切开复位、钛板螺钉内固定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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