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体育学院招生章程( 二 )


第五条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体育学院纪检监察组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 , 制定2022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 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 ,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 , 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 , 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 , 经校招生委员会批准 , 招生计划在总计划内可作适当的调整 。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 , 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
第七条学费标准: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医学类每生每学年5800元;舞蹈学类每生每学年15000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 。住宿费标准:12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2年新生报到须知 。收费标准如有调整 , 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 , 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 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 , 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 , 择优录取”的原则 , 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录取工作 。录取过程中 , 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十条凡高考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执行志愿优先的院校志愿录取原则 , 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 , 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 , 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 依此类推 。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是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 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 , 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 , 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 , 依此类推 , 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 , 对服从专业调剂者 , 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 , 作退档处理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 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考生录取还须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一、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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