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
第十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书次序录取 。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江苏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
第十四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 。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
第十七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EMS)的方式邮寄通知书 。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具体报到要求详见2022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警务化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入学后,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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