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脂抽出来的官司( 二 )


医院辩称,陈雪娇诉称部分内容不实 。一是手术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减少脂肪,术前共同确定,术中不可能超越该范围,陈雪娇目前状况是由于没有抽取大腿下部脂肪所致,手术并没有结束,还需根据情况继续抽吸脂肪;二是手术操作完全符合规范,根据淮安市医学会所做鉴定,本病例未违规,医院无过错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抽脂抽出来的官司】法槌落下,是非断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臀部、双大腿脂肪抽吸手术,该手术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原告出现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属脂肪抽吸术后常见并发症,而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对此没有明确告知,仅告知可能出现“早期皮肤皱褶”,没有尽到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丧失了选择是否同意手术的机会,医院应做一定的经济补偿,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 。
一审判决后 。陈雪娇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状中,陈雪娇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侵犯本人知情权,仅要求医院做一定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审认定医院未尽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本人知情权这一事实 。已表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且在损害结果出现后,医院未能及时判断,并采取正确、及时的措施进行补救,而是放任该损害的继续发展 。因此,淮安市医学会“医方无责任”的结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应予以重新鉴定 。
医院口头进行了答辩:医院为陈雪娇的手术操作完全符合规范,术中无其他过错或过失,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手术只起到减少脂肪的目的,一般美容手术应多次进行,故不能从一次手术结果来论手术成败,诉称损害完全不符合事实,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由医院为陈雪娇施行臀部、双大腿脂肪抽吸手术,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医院在进行手术过程中对自己造成损害,但淮安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该手术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原告出现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属脂肪抽吸术后常见并发症 。因此,该并发症并不属于手术造成的损害后果 。一审查明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仅告知可能出现“早期皮肤皱褶”,没有尽到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丧失了选择是否同意手术的机会,从而确认了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判决医院对原告做一定的经济补偿 。原告在既未进行后续手术,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以医院侵犯其知情权,有过错为由,要求医院给予高额的经济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淮安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申请重新鉴定 。经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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