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还未入住发生漏水,业主在查看漏水点时坠楼身亡( 二 )


建业相关负责人介绍 , 事发前 , 维修人员已排查完毕 , 离开现场去拿材料 。
对于新房漏水问题 , 建业方面回复称 , 房屋购买于2018年6月27日 , 目前在保修期内 。
2022年6月30日业主反馈室内漏水 , 当天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排查 , 排查时业主在场 , 当时初步判断业主自封阳台也存在漏水隐患 。
建业方面认为 , 对漏水问题一直在处理 , 但与出现意外情况无直接关联 。 此外 , 在漏水维修过程中 , 也曾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付 , 双方达成赔付协议 。
至于安全防护问题 , 建业在回复中称 , 业主收房时此处为开敞阳台 , 侧边为栏杆 , 顶部为阳台花架 , 无法上人 。 业主收房后自行将此处更改为阳光玻璃房 。
业主翻窗位置为自有阁楼窗户 , 所踩踏处为自家封闭的阳光玻璃房顶 。 此区域属于业主自有住宅 , 物业及地产对此区域无权利加装护栏及承担管理责任 。
建业方面表示 , 漏水维修需要专业人员解决 , 且当天的维修区域较为危险 , 因此非专业维修人员 , 十分不建议上去 。
律师:物业应采取安全措施
就申女士坠楼一事 , 根据记者目前所了解的现有情况 , 律师做出以下分析:
申女士按照物业要求喊来封阳台工人一起翻出窗户是为了针对房屋漏水事项对阳台的管道进行修改 。 申女士的家位于楼层顶部 , 窗外的活动区域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 物业人员应当对申女士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 并尽到应有的警示义务 。
实际上申女士翻出阳台时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 如果物业人员也未尽到警示义务 , 且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 , 则需要应对申女士坠楼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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