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于湖南怀化 , 大致案件情况如下:
偷狗贼黄杰入村偷狗被村民抓住 , 但村民并未报警 , 而是自己“审”了起来 , 将黄杰用绳子捆绑并对对其实施了殴打 。最后 , 黄杰在送医途中确认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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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了村民见义勇为的行为 , 但其后续行为侵害了其人身权利 , 有 8 人因故意伤害获缓刑 , 另有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
当然 , 能够判处缓刑以及从轻减轻处罚 , 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是至关重要 。参与殴打的几个村民家属共同赔偿了黄杰家属83万余元 , 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虽然小偷实施盗窃行为固然可恨 , 但确实没有人有权利直接剥夺他人生命或对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进行侵害 。即便是个十恶不赦之人 , 即便我们知道会判处死刑之人 , 但也必须经过法律程序 。
特别是像本起案件 , 小偷已被抓到 , 已被捆绑 , 没有反抗能力 , 没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 , 村民这个时候基于气愤而对其进行殴打 , 这个则属于事后行为 , 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行为 。法院认定村民构成故意伤害罪 , 这个在定性上也没有问题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 但后续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 也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
偷狗賊可不单是偷狗 , 得手了什么都敢偷 , 村民把他(偷狗贼)打死是为民除害 , 应该得到表章 。这里重申一下偷狗贼是罪犯 , 并不是正常的普通公民 , 这一点我国的法律要区分开 , 不能作为打死正常公民去对待 。
客观来说 , 围殴偷狗贼的9名村民 , 确实超过了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界限 , 确实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毕竟 。偷狗贼固然可恶 , 但是他也罪不至死 , 而且普通公民也没有滥用私刑惩罚罪犯的权力 。偷狗贼明明已经被村民制服 , 这时候还对他拳打脚踢 , 很明显就是在发泄愤怒 , 而不是在制止违法行为 。因此 , 见义勇为一定要注意掌握合理限度 。
据报道 , 黄杰为筹集毒资 , 与一名同伙驾驶摩托车来到桥江镇新田村盗窃 。当黄杰用弓弩射中一只狗时 , 被村民发现 , 黄杰和同伙立即驾驶摩托车往楠竹坑村逃离 。有村民给楠竹坑村支书代浩打电话 , 要他帮忙抓贼 。黄杰二人经过代浩家附近时 , 被代浩等人抓住 , 他的同伙则弃车逃走 。代强等数十人得知有盗狗贼被抓 , 先后赶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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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 , 黄杰被绳子捆绑 , 遭到殴打 。随后 , 黄杰被带到代浩老房子下木棚子内 , 包括代强在内 , 多名村民持竹条殴打黄杰 。当日上午10时许 , 桥江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 , 将黄杰带上警车送往医院抢救 。120救护人员在途中与警车相遇 , 经检查 , 黄杰已经死亡 。
案发当天 , 代浩等8人主动投案 , 代浩等8人的家属共同赔偿了黄杰家属83万余元 , 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显然 , 当偷狗贼在偷狗时被发现以后 , 便放弃偷狗念头拔腿就跑 。这时候 , 偷狗贼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 , 村民们已经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 即危害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束 。这时候 , 村民们仅仅享有抓住小偷并扭送派出所的权利 , 但是他们在抓到小偷后 , 竟然将其捆绑起来 , 然后一起动手围殴他 。显然 , 围殴行为只能定性为事后伤害 , 即故意伤害罪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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