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擅自将卧室、厨房或茶水间改成卫生间被判承担法律责任( 二 )


案例二:
业主带头大哥将其购买的商用楼宇改造成宾馆 , 在改造的过程中将房屋内原设计为茶水间和办公区域的两间房间改造成了卫生间 , 导致楼上的卫生间正对临近业主矮脚虎房间内的茶水间和办公区域 , 矮脚虎认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妨碍和安全隐患 , 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请求处理 , 小区物业公司对此进行调解未果 。 于是矮脚虎将被告宾馆诉至法院 , 要求判令宾馆将私自改动的卫生间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本案中 , 原被告均在该小区购买非住宅用房 , 双方均有权对自己所购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 但其装饰装修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现矮脚虎所购房屋位于被告所购房屋正下方 , 根据图纸及双方陈述 , 上述两房屋室内设计用途分别为办公区、卫生间和茶水间 , 但被告宾馆在未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 擅自改变了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 , 将茶水间、办公区改变为卫生间 , 两者对防水要求明显存在不同 , 这种改造既存在安全隐患 , 又对环境卫生、噪音及矮脚虎使用房屋时心理舒适度产生了一定影响 。 此种行为违反了住建部的有关规定 , 被告宾馆应将改建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 人民法院遂判决带头大哥恢复原状 。
因此 , 我们总结道 , 装修需谨慎 , 修饰有风险!那么 , 我们在物业室内装饰装修时应注意哪些事情呢?
一、物业室内卫生间的设置不应任性!按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6.1条第3点明确 , 除本套住宅外 , 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 否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 业主可对其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 同时 , 物业服务人可依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 , 依法要求违规业主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
二、擅自不当设置物业室内卫生间的 , 业户依法亦应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责任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的 , 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 如发现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 ,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 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人如有在不正当设置物业室内卫生间的事件中“推波助澜”的 , 同样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对于装饰装修企业来说 , 如违反规定为业户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设置卫生间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 , 并对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于物业服务人来说 ,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如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装饰装修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 , 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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