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两次出卖亲子 如何运用撤销监护权保护儿童权益( 二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用3个条文对撤销监护权的程序作出规定 , 而正在讨论大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 还将细化监护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措施 , 重点对临时监护制度进行设计 。

  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的规定 ,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何挺认为 , 监护权的确定与监护权的撤销同样重要 , 撤销之后必须确定一名监护人 , 不然将对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 。

  有僵尸条款之称的撤销监护权民法制度近年来被激活 , 但发挥作用的方式仍显单一

  12岁女孩小芳的母亲在外务工 , 小芳留守家中由亲生父亲杨某独自监护 , 杨某竟借机性侵小芳长达数月 。 2018年12月11日 , 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 案发后 , 叙永县检察院向当地妇联发出检察建议 , 启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 。 2019年4月1日 , 法院判决撤销杨某的监护人资格 。

  “悲剧源于监护人的人性丧失 , 被害人所承受的伤害超乎一般人的想象 。 ”办案检察官、叙永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古智敏为小芳的遭遇感到痛心 。 尽管已将小芳的生父杨某绳之以法 , 古智敏依然觉得检察机关能做的事情还有很多 , 应尽一切可能防止杨某利用监护权再次伤害被害人 。

  “监护人被判刑不代表监护权当然丧失 ,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成为必然的选择 。 ”古智敏认为 , 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消灭 , 检察机关将督促小芳的生父杨某履行经济上的抚养义务 。

  关于撤销监护权诉讼的提起主体 , 两高两部监护意见第27条规定了4类 , 即未成年人其他的监护人 ,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朋好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社会上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一般由前款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 , 也可以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 。

  “撤销监护权的民法制度以前被叫作僵尸条款 , 这个条款近年被激活了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说 , 这是一个好的现象 。 但是 , 在司法过程中 , 监护制度的使用仅仅停留在监护权撤销这种极端型案件中 , 非常单一 , 希望监护制度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 。

  “我们正在呼吁完善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 , 把总则里的监护制度细化在婚姻家庭篇 , 以便将来对司法起到更加细致的指导作用 。 ”马忆南说 。

  因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 ,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 , 因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 ,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 , 优先确保儿童人身安全 。 对上述困境儿童实行强制报告和举报机制 , 由公安机关、儿童福利机构、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共同应急处置 , 并根据监护人的相关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对于确实不宜由原监护人继续监护的 ,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开展监护干预机制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北京一中院正加强建立对监护失格困境儿童的保护措施 , 积极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切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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