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开“斗气车”,仅道歉是不够的

  近日一段北京二环上一辆公交车与一辆私家车多次轧白实线变道 , 斗气别车的视频引起网民广泛关注 。 8月20日晚 , 北京公交集团回应称 , 当事驾驶员已被暂停工作 , 公交公司向事件中私家车主和社会公众致歉 , 并将加大驾驶员职业道德培训 。 北京交警方面表示 , 事件正在调查中 , 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 。

  开“斗气车”的行为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 , 更会危及公共安全 。 如发生交通事故不但要负全责 , 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前不久 , 重庆一名司机就因在行驶中与其他车主发生口角 , 随后与该车主所驾驶车辆追逐竞驶 , 导致两车发生碰撞 。 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 且情节恶劣 , 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 对该司机判处拘役两个月 。

  近年来因司乘冲突、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不在少数 , 相信公众已经充分知晓此类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 。 今年初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更是再次强调 , 乘客实施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 这传递出的是有关部门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和追求 。

  就如何处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突发状况 , 一些公交公司还对司机进行了特殊培训 , 为驾驶室安装了屏蔽门 , 为公交车配备了安全员等 , 期待以此为公共交通提供更大的安全保障 。 可是 , 管好了乘客 , 公交车就能安全行驶了吗?

  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是司乘人员双方共同的义务 。 对于满载乘客的公交车而言 , 司机主观上任何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或过失 , 都可能对司乘人员以及一旁的行人、车辆构成安全威胁 。 因此 , 对于公共交通司机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 , 标准制定有必要更加明确细化 ,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也有必要给予一定处罚 。

  公共交通工具的公益属性 , 决定了法律对公共权益的加倍保护 。 比如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公交车起步时 , 社会车辆未采取减速、等候、避让等都是违法行为 。 此番事件中 , 司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 仅仅道歉就可以吗?期待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 , 并为今后类似案件设立标尺和警示 。

  子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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