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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举报查实并对非法加工、销售劣质散煤查扣的 , 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进行奖励 , 最低不低于500元 , 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经查实涉案货值金额在40000元以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 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5%进行奖励 , 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四)通过举报查实并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成品油查扣的 , 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进行奖励 , 最低不低于500元 , 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经查实涉案货值金额在40000元以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 按涉案货值金额15%进行奖励 , 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六、不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根据举报的线索无法确定违法违规主体或者经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 , 或正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由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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