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杀系统 秒杀程序违法吗( 二 )


(二)“秒杀”软件获得著作权证书不能成为认定犯罪的阻却事由
软件著作权系自动产生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著作权是在作品形成后自动产生的,不以登记为要件 。计算机软件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列,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但并非以登记作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必要条件,而是实行自愿原则,且登记部门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将软件申请专利,则必须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经过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记载和确定了该软件基本状况,便于人们了解登记软件的法律权属关系和软件的功能与性能等技术特征,是为了协助法律的实施,有效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权利人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制度在确认和保护该权利的同时,也对该权利进行了限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中,尽管被告人王某已经就HR 软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但这不代表他在后续行使该权利时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代表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 。换言之,“秒杀”软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制售“秒杀”软件行为就是合法的,即不能成为认定犯罪的阻却事由 。
(三)“秒杀”软件提前触发网站手动滑块验证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经查,淘宝网站在用户正常购买情况下不会出现手动滑块验证,只有在用户频繁点击提交下单请求时,网站为了识别该请求为人工下单还是机器软件下单行为,才会出现手动滑块验证步骤,当正常用户手动操作滑块验证后,会在用户的请求中插入一个“X5sec”值,代表这个请求是人为发起的,而不是软件发起的 。换言之,滑块验证程序的功能是防止软件自动下单,属于《解释》中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
(四)本案七名被告人制售“秒杀”软件的行为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2)提供前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4)明知他人实施前述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5)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七名被告人销售HR软件的次数均达到20次以上,达到了“情节严重”标准,故均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 。
办理结果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受理此案,经审查后于同年12月提起公诉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两次延期审理后,于2020年10月一审判决本案七名被告人均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期(缓刑),并处人民币六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其中,被告人王某、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3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同年8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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