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有什么坏处么( 二 )


2、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
(六)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 。
有的单位已进行房改,职工交了集资款,或已售给职工,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的房产作抵押 。这种房产权表面反映是单位所有,但实际所有权已发生变化 。有的以个人购买的房改公房抵押,根据我国房改的有关政策,个人购买房改公房要5年以后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所售房价款,除去担保税费和原购房款,增值部分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享 。因此,这种房屋产权设定担保亦存在一定瑕疵 。有的单位对房改的房产还作了内部规定:该房只能由本人和直系亲属居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和出售给他人,如本人调离单位,该房产由单位收回,退回原购房款 。这种特殊的房产,个人虽有产权证,但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处分权 。
(七)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担保公司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从而形成风险 。
(八)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目前,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在房产评估价格上有时不公正,往往根据评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担保公司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
(九)房产处置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即使到期不还贷,法院、担保公司也无权处置抵押物 。
二、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要办好抵押登记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的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如果属于“一物多押”,担保公司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 。办理抵押贷款时,担保公司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担保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
(二)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 。
(三)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
担保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 。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 。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担保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
(四)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即使办理前一致,担保公司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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