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公费医学生在录取后,须与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签订三方协议,书面承诺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服务期不少于6年 。服务期自毕业后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就业协议之日起计算,包含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时间 。未按规定签订协议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三章?;教育培养
第八条?;培养高校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疾病谱等区域特点,加强与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制定符合当地卫生服务需求的公费医学生培养方案 。
(一)优化课程设置,统筹安排基础医学课程与临床医学课程,增加农村地区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地方病的诊疗防控,以及中医学常用诊疗技术等教学内容,加强全科医学理念和公共卫生专业素质培养,构建与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课程计划和教学体系 。
(二)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公费医学生到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见习、实习时间 。
(三)强化职业素养教育、医学伦理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发挥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作用,培养人文医学精神,帮助学生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全面提高公费医学生培养质量 。
第九条?;构建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培养公费医学生机制 。培养高校要主动联合地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公费医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协助培养高校,遴选建立公费医学生基层卫生实践基地,参与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培养过程管理,关注公费医学生成长发展 。
第十条;?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公费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拨付至培养高校,其中公费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由培养高校统筹使用 。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由培养高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公费医学生 。
第十一条;?培养高校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等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医学生具体管理办法 。公费医学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经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在医学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公费医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因特殊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并由所在培养高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医学类以外的专业 。
有志从医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根据各校转专业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医学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医学生,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补助 。公费医学生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
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需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继续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延续学年内的培养费用由公费医学生个人承担 。
第四章?;就业管理
第十二条;?公费医学生就业工作,由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公费医学生毕业前,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公费医学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公费医学生与定向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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