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谨慎“分期”长租公寓 防范消费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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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因外形装修精致、居住品质高等优势 , 长租公寓颇受年轻人的喜爱 。 但是 , 近期多家长租公寓商“爆雷” , 租户不但失去了住所还背负了贷款 , 落得“房财两空” 。 法官通过案例提醒大众签合同时看清交纳房租的真实主体 , 谨慎评估风险后再做决定 。案情简介:
赵某与天地公司签订《房屋承租合同》 , 约定赵某承租天地公司的房屋 , 租金为押一付一 , 须提前15日到营业部交纳 。 赵某按合同约定交纳房租后入住 。 1个月后 , 赵某向天地公司营业部交纳房屋租金时却遭到拒绝 。 几天后 , 天地公司以赵某未及时交纳房租为由强行收回了房屋 。
审理过程中 , 天地公司提供了天地公司(甲方)、赵某(乙方)与网贷公司(丙方)签订的《分期服务协议》及赵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 。 协议中约定 , 丙方提供房屋租金的分期支付服务 , 乙方需按期向丙方交纳租金 , 如果乙方还款逾期需按照每日1%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 如果逾期3天及以上 , 丙方有权终止合同 。
据天地公司陈述 , “会分期服务”网络平台的使用流程为: 首先 , 天地公司将《房屋承租合同》主要内容录入上传至“会分期服务”网络平台; 然后 , 租户使用手机号注册设置密码登录、上传身份证等照片、填写相关联系人、点击同意“会分期服务”协议、绑定银行卡、点击阅读并同意会分期代扣协议; 之后 , “会分期服务”网络平台向租户手机发送验证码、审核通过后与租户进行电话审核 。 但天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网络平台与赵某进行过审核 , 赵某也否认使用过该软件注册及操作 , 即否认签订过《分期服务协议》 。
一审法院认为 , 《房屋承租合同》约定房租必须提前15日到租赁机构营业部交纳 , 合同履行过程中 , 赵某依约向天地公司交纳租金 , 天地公司自称赵某应按《分期服务协议》约定向网贷公司交纳租金 , 但赵某否认签过《分期服务协议》 , 天地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曾与赵某签订过《分期服务协议》或赵某认可《分期服务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 。 故赵某应按照《房屋承租合同》约定当面向天地公司交纳租金 , 天地公司不应拒绝 。 故一审判决: 天地公司退还赵某押金、管理费、房租 , 并支付违约金 。
天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 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当前 , 长租公寓商为快速回笼资金 , 通常会与网贷公司进行合作 。 公寓商在承租房东的房屋后进行装修改造 , 利用零押金、押一付一、拎包入住等营销手段吸引并诱导租户与网贷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 租户以每月向网贷公司还贷款的方式来交纳租金 , 网贷公司则一次性将租户一年或半年的房屋租金交付公寓商 。 公寓商则将一次性获得的大笔资金用作继续回收、装修、出租闲置房屋 , 快速挤占市场份额 。
长租公寓为租户提供了更灵活、更方便、更快捷的租赁选择 。 然而 , 这一租赁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却变了味 , 导致长租公寓远没有“看起来那么美” 。
长租公寓有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如公寓商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名义 , 在租客不知情或未认真审查合同、未看清合同条款的情况下 , 诱导租客与网贷商签订贷款或分期付款协议(用款类型多为个人消费信贷); 公寓商将租客作为借款人 , 向网贷机构申请贷款 , 一次性获得租赁期限内的所有租金 。
还有公寓商在租户未与网贷商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 , 伪造贷款协议 , 要求租户向网贷公司付款 , 如上文中天地公司伪造分期付款协议 , 要求赵某按照协议要求付款 , 但遭到赵某的否认和拒绝 。
有的公寓商甚至擅自利用租客的身份信息去办理其他贷款业务 , 用作与租房无关的事宜 , 导致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大量贷款 , 个人征信也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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