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算法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 )
不过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强调 , 刑法不应对算法安全风险过度反应 , 更应避免对算法安全风险的提前介入 , 以防止对科技创新能力的扼杀 。 刑法不应规制作为开发者竞争优势的算法权利 , 而应规制面向公共利益算法的安全风险 。
而且 , 刑法对算法的约束在具体规则层面仍存在很多难点 。 李怀胜表示 , 算法缺陷难以被评价为刑法中的产品责任 。 在当下的分工协作机制下 , 算法提供者和最终的产品提供者并不是一个主体 , 算法是否能等同一种产品 , 在刑法解释论上存在很大的疑问 。
此外 , 他指出 , 按照产品责任犯罪追究算法缺陷的前提是明确合格的算法是什么 ,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 , 必须给算法制造者提供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 , 明确罪与非罪、责与非责的边界 。 但是 , 目前我国关于算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非常模糊 。 因而 , 算法滥用与损害结果之间也难以被认定为刑法层面的因果关系 。
李怀胜建议 , 首先 , 应该对现有规范查漏补缺 , 完善罪名体系 。 “可以不直接规制人工智能犯罪 , 但是应该规制作为人工智能算法基础的数据滥用 。 ”
其次 , 完善算法安全风险的平台监管 , 明确算法安全监管的不作为犯罪 , 充分激活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罪 。
【如何把算法关进制度的笼子?】最后 , 李怀胜认为可以借助刑事合规制度的理念 , 建立算法合规的刑罚体系 。 他表示 , 算法合规可视为算法解释权在刑法层面的延伸 , 能够解决技术创新和损害规则之间的平衡 , 在价值导向中兼顾算法的不同类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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