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地产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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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 ,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严格土地管理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流转土地 , 鼓励群众举报 , 拓宽信息收集渠道 , 对查实的私自流转土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切实打破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圈定、互不打扰的所谓“默契” 。 鼓励县外大型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兰陵 , 解决长期存在的土地出让互不竞争、干扰出让价格的行为 。 科学编制供应计划 ,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 , 合理控制住宅用地供应价格 , 实现房地产开发的良性发展 。

实施价格审核备案

建立住房保障部门牵头 , 住建、市场监管、发改、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房地产价格评审机制 , 统筹考虑竞地价格、建筑材料成本、配套设施、区位环境、周边房地产5年来的利润率等因素 , 完善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 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按套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价” 。 对不接受审核指导的开发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的 , 暂不予受理预售许可手续 。 对不按照预售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价格明显过高的 , 除责令停止销售外 ,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整顿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内部认筹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性质的费用 , 不得发布虚假宣传 , 误导欺骗公众 。 对存在违规预售、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打击 。 坚决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建设或团购住房”的规定 , 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 , 交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

严管预售资金

房地产项目对外销售时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房产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商品房预售款应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 不得违反协议划拨资金 。 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 确保购房款不挪作他用 。

加强中介管理

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 , 积极推行二手房网签业务 。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须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做到守法、诚信经营 。

规范合同备案

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 , 必须将相关证书、房源信息及合同范本等在售楼处公示 。 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公开销售全部房源 , 企业须及时将已销售的房屋进行网签 , 并于30日内依法进行网签合同备案 。

加大查处力度

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机制 , 通过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 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 。 对违法违规行为 , 发现一起 , 查处一起 , 绝不姑息 , 做到净化市场 , 营造公平的环境 , 真正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

正面宣传引导

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理性解读相关房地产市场政策 , 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力宣传 ,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引导群众理性购房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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