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湿痛吃通血丸吗 通血丸图片( 二 )


本次新闻发布会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还公布涉民生领域刑事犯罪典型案例10个 。
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宁市全志学、全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案件事实:2016年3月以来 , 被告人全志学、全振经营没有任何证照的油炸食品作坊 , 生产制作油条 。期间全志学、全振将添加了明矾的面坯制成油条运到其经营的“全记面食”店对外销售 , 同时将油条批发销售给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农贸市场“运来包点”店及其他数家单位食堂 。2018年3月14日 , 全志学、全振在运送油条过程中 , 被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合执法查获 , 从“全记面食”店、“运来包点”店及其运输油条的三轮车上查扣了由其生产的油条共计131根 。经检测 , 查获的三个批次油条中检出铝残留量分别为811mg/kg、915 mg/kg、917 mg/kg , 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八倍以上 , 结论为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为不合格 , 并且长期使用含有明矾的食品会造成铝离子在身体多个器官蓄积 , 铝离子进入身体后不易被代谢 , 会损害人的脑组织、骨骼、肝脏、肾脏、生殖发育系统和免疫系统 , 容易出现老年痴呆、记忆力衰退、智力下降等症状 , 尤其对儿童成长发育和智力会造成影响 。另查明 ,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份期间 , 全志学、全振经营的“全记面食”店向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共销售27641根油条 。经鉴定 , 销售金额共为27641元 。在诉讼过程中 , 公益诉讼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裁判结果:被告人全志学、全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 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全志学、全振生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 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 , 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全志学、全振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价款十倍赔偿金 , 并在市级以上报纸或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以被告人全志学、全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同时判令两被告人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76 41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案例二:防城港市邓贤章、李鸣凤、项世群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
案件事实:2015年以来,被告人邓贤章在未办理药品生产、销售营业执照登记的情况下,在东兴市东盟大道汇锦湾小区6栋2单元102室安置生产药品的相关设备,按照越南人“阿忠”、“阿花”、柬埔寨人“郭小姐”提供的药方采购吲哚美辛、维生素B1、维生素B2、中药粉等制药原材料,生产风湿灵、通血丸、健脾大补丸等药品,并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将药品发货给“阿忠”、“阿花”和“郭小姐”,使用现金支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货款 。2016年以来,邓贤章还先后聘请了被告人李鸣凤、项世群生产药品 。2015年至2017年7月26日,邓贤章向“阿忠”、“阿花”、“郭小姐”销售药品的金额为3 519 063.2元,其中,李鸣凤参与生产药品的销售金额为2 403 166.4元,项世群参与生产药品的销售金额为1997 801.6元。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