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与“审价”, 一字之差, 千差万别( 二 )


在仲裁庭上 , 发包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本案工程项目是南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 该项目至今未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进行审计 。 建筑公司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 , 不但不协助被告搞好项目审计 , 而且在结算中高估冒算 , 故要求重新进行审计 。 说到这里 , 发包方表现得很有姿态 , 他们表示审计完毕后 , 愿意按审计结果支付工程余款 。

对此 , 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 ,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是两个概念 。 所谓“审计” , 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后 , 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国有资金运行状况按照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价 , 实行行政经济监督的行为 。

所谓“审价” , 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 , 根据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 , 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 。 具体到本案 , 工程造价已由发包方委托的具有一级审价资格的审价机构审定 , 且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 对双方均已产生法律约束力 , 本案不应以行政审计为名再拖欠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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