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运,快递小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获补偿( 二 )
张吉伟表示 , 上述地址是如风达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址 。 其此前向公司口头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 , 因公司在仲裁阶段称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 故其在仲裁后又向公司邮寄了解除通知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张吉伟在公司工作9年 , 根据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信息 , 其月工资为5978.7元 , 因此公司应支付53718.3元 。 ”张志友律师对采访人员说 。
今年5月底 , 张吉伟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如风达公司支付应付工资14407.21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718.3元 。
7月29日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支持张吉伟依据仲裁裁决结果要求如风达公司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工资14407.21元的请求 。 该院作出的判决书指出 , 如风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张吉伟的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 , 现其就此未提交证据 , 张吉伟因如风达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现其要求如风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718.3元的主张 , 于法有据 , 予以支持 。
不过 , 如风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本案中 , 如风达公司在发布停止运营公告前后 , 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 拖延支付张吉伟工资 , 张吉伟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并在仲裁后向如风达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 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近日 , 该院作出终审判决 , 认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风达公司向张吉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并无不当 , 维持原判 。 如风达公司以其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由主张不予支付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采访人员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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