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电梯直通卧室,厨房步梯直通楼下 业主起诉开发商被驳回( 二 )


自贡市中级法院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原告如果认为房屋不能满足居住条件 , 就应当及时行使解除权 。 而原告于2021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 , 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 。 对原告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虽然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系法律适用不当 , 但实体处理正确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疑惑:不能满足居住如何主张权利?
两份判决书均认为 , 案涉房屋改造后能否满足住宅居住条件 , 是另一法律关系 , 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

“可另行主张权利”
刘女士对此感到疑惑 , “我起诉就是以案涉房屋无法满足住宅居住条件的理由 , 但法院始终把它作为商品房买卖纠纷来处理 。 那我又应当以什么理由来‘另行主张权利’呢?”
刘女士称:按照建华公司提供的分户改造图纸 , 她签字确认后由建华公司负责实施改造 , 但是 , 从改造情况看 , 涉案房屋远远达不到改造图纸的技术条件 。 案涉房屋从改造开始到起诉之间 , 刘女士一直与建华公司交涉无果后才于202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请求法院释疑“如何另行主张权利?”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 , 本案系商品房使用纠纷 , 争议焦点是建华公司交的房屋是否具备住宅使用功能 。 “案涉房屋的现状非常清楚:电梯直通卧室 , 厨房没有地板 , 根本不具备完整性和封闭性 。 这样的住宅如何使用?”律师称 ,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曾到案涉房屋实地查看 , 厨房无地板 , 不具备使用功能 , 对于电梯可以直接出入卧室的情况也是非常清楚 , “并不是如判决书所称“墙体紧挨电梯” 。
律师认为 , 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除斥期适用条件 , 本案中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 并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 因此 ,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建华公司在改造后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商品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是否有权对建华公司的违约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律师表示 , 无法理解两级法院“另行主张权利”该如何主张 。 “当事人准备向自贡市中级法院提交判后释疑的申请 , 请求解答该采取什么方式、什么理由来‘另行主张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
【酒店电梯直通卧室,厨房步梯直通楼下 业主起诉开发商被驳回】来源: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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