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强调:调整房产价格不能因为房价上涨为理由

最高法院强调:调整房产价格不能因为房价上涨为理由

----最高法院强调:调整房产价格不能因为房价上涨为理由//----

最高法院强调:调整房产价格不能因为房价上涨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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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 市场持续火爆 , 房产价格牵动着每个家庭的神经 。 然而 , 很多人买了房子等房价上涨脱手后 , 不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该履行的协议 , 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 。 我们今天分享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 , 某房产持有者想要提高房子价格 , 经过四级法院的审理和最高法院的判决 , 不支持出售方的观点 , 而是维护购房者的应得利益 。

房屋价格大肆上涨其实我们很多人都可以预见的到 , 不过这个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 , 所以如果因为房价上涨就主动提高价格 , 没有法律依据 , 这样的事情不应该得到支持 。

案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 2006年5月 , 出售方邵某与购买方安某签订了《房屋租售合同》 , 因为出售方是按揭房 , 贷款的还款期还没有到期 , 买方先以5万元每年的价格进行租赁 , 租赁期满后房产归购买方所有 。

合同双方商量一致签订后 , 房产便出租给购买方使用 , 购买方按合同支付租金 。

2010年7月 , 合同期满 , 购买方要求出售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 , 进行房产过户 , 因为出售方迟迟不履行合同 , 所以购买方去了当地法院起诉 , 而出售方辩解表示 , 继续履行合同我很吃亏 , 这对我不公平 , 这个案件应该顺应时代发展 , 起诉应该驳回 。

当地法院认为 , 双方既然已经签订《房屋租售合同》 , 后期房产涨价不属于情势的变更 , 所以被告方应该按照履行合同 。 判决:双方都应该遵守《房屋租售合同》 , 购买方把房款支付给出售方 , 出售方需要提供房产证等证明 , 并协助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

出售方不服法院判决 , 起诉至当地中院 , 二审中 , 出售方提供了一份房产估值证明 , 2010年7月该房产估值250万 , 中院认为该合同继续履行的话对出售方并不公平 , 购买方应该给出售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 于是在一审的基础上 , 增加一个判决 , 购买方向出售方多支付70万补偿款 。

购买方不服中院判决 , 于是起诉至内蒙古高院 , 内蒙古高院维持当地中院的判决保持不变 。

购买方仍然不服内蒙古高院的判决 , 于是起诉至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判决与当地法院一致 , 驳回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补偿款 。

这个案例中含有出售和租赁两个法律关系 ,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才签署了房屋租售合同 , 而且确认四年后履行合同 , 虽然中间房屋价格增长了近三倍 , 但是这个属于合同签署后的市场变化 , 属于市场风险的范围 , 而并不能要求购买方增加补偿款 。

前事不忘 , 后事之师 。 那么怎么去规避类似的败诉情况?

首先 , 合同当事人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 , 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 房屋合同签订后 , 不管价格是上涨还是下降 , 都不能当作解除合同的理由 。

其次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 , 出售方如果将房产出售给购房者 , 原购房者可以要求出售方赔偿房屋上涨的价值 , 出售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获得房价上涨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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