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 。
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
7、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 。
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 。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
8、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 。
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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