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环之歌》没侵权看 如何避免知识产权“拿来主义”

  “啊 , 五环 , 你比四环多一环……”很多人的脑海里都曾萦绕过这首《五环之歌》 , 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 , 这熟悉的旋律与《牡丹之歌》中的“啊 , 牡丹 , 百花丛中最鲜艳……”十分相近 , 二者还因此诉诸法律 。

  据悉 , 《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 。 众得公司后经乔羽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的著作财产权 , 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近日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五环之歌》未侵犯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的改编权 。

  本案中 , 众得公司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 , 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 。 因此 , 无法单独主张曲谱部分的权利 , 也无法作为词曲作者共同的继受权利人主张歌曲整体的权利 。

  法院在认定众得公司仅享有歌词的改编权之后 , 对《五环之歌》是否侵权的判断 , 就转变为其歌词是否属于对《牡丹之歌》歌词改编的问题 。

  “《五环之歌》的歌词完全是重新创造的 , 根本没有原词的影子 , 哪来的侵权?”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说 。

  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 , 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 , 且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 , 其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 , 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 。

  事实上 , 在音乐领域 , 几乎每隔一段时间 , 就会有一些旋律相似的歌曲被网友深扒比对 。 那么 , 音乐创作者应如何尽量减小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有清楚和详尽的规定 , 大家要尊重权利人的权利 , 依法获得授权 , 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尊重知识产权的情况 , 这就需要法律来制约 , 以及进一步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 ”张伟君说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仁堂则表示 , 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 , 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交流 , 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音乐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慎重判断 , 是使用他人作品的创作还是受他人作品灵感启发的全新创作 , 对于难以判断或存疑的使用 , 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 提前做好处理 , 防患于未然 , 避免发生日后纠纷和损失 。

  本报采访人员 操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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