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两年 业内:尽快出台专门法律( 二 )

  生态环境部透露 , 通过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与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的共同督促 , 目前 , 1.0560亿元赔偿资金已全部到位 。

  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三号煤井发生一起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 , 造成4人当场死亡 , 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当时 , 这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

  生态环境部指出 , 经调查与鉴定评估 , 章丘案涉及6个赔偿义务人 , 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3亿元 。 2017年7月初 , 山东省原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开展了四轮磋商 , 与其中四个企业成功签订了磋商合同;另外两家公司磋商不成功 , 后经诉讼解决 。 目前该案件的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 。

  呼吁尽快出台专门法律

  北京市小月河生活粪便污染物倾倒事件是生态环境部通报的20个典型案例之一 。 在这起案件中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北京通洁商贸服务中心、连带责任人代表开展了三轮磋商 , 并于今年10月28日签订支付应急处置费等113.46万余元的赔偿协议 。

  作为这一案件的律师 , 张义平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 , 这一案索赔金额不大 , 但成功结案的意义重大 。 “污染企业是一家个体户 , 赔偿能力有限 , 即使与其签订赔偿协议也难以履行 。 为保证赔偿到位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做了大量工作 , 经过三轮艰难的磋商后 , 最终与污染企业、连带赔偿责任人签订了赔偿协议 。 ”张义平说 , 由于赔偿义务人、连带赔偿责任人对自己的错误已有深刻认识 , 协议在签订后的一周内便得到了实际履行 , 效果非常好 。

  在张义平看来 , 北京市小月河生活粪便污染物倾倒案件探索了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的新思路 , 通过摆事实、讲道理 , 将有过错的非污染企业纳入到连带责任的赔偿责任体系中 , 实现了修复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生产经营者的双重效果 。

  他特别指出 , 相对于法院诉讼 , 磋商机制更加灵活、便捷 , 同时成本低、过程性交流更透彻 , 容易得到赔偿义务人、连带责任人的理解 , 他们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动性更强 。 相信这项制度今后会得到更广泛的施行 。 “对于污染者而言 , 政府如此迅速、如此专业地站出来主张权利 , 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 。 ”张义平说 , 这样的案件也面临难点 。 他所说的难点 , 包括污染者赔偿能力不足;赔偿金额难确定等 。

  对于这些难点 , 张义平说 , 可以通过扩大赔偿义务人范围、进行生态损害鉴定等予以解决 。

  金俊华透露 , 《方案》施行后 ,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也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 他说 , 从实践看 , 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立法或法规显得更迫切 。 同时 , 还要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取证难 , 对鉴定机构依赖大 , 鉴定周期长等问题 , 金俊华建议 , 从法律层面确定鉴定的评估范围、主体、责任分担、管理机构、资金来源等 , 制定明确鉴定评估技术规划 , 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问题 , 别涛表示 , 已经发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96条已有相关规定 。 他透露 , 生态环境部正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 。 同时 , 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 ,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 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 。

  别涛说 , 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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