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书格式是怎么样的 法院判决后上诉书的格式( 三 )

  
然而 , 事实并非如此 , 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20××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 , 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文来× , 与我方正式签订了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 。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 。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 , 9月5日抵达××车站 , 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 。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13258.98元 。时过半月 , ××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 , 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 , 拒绝托收货款 , 退回了托收凭证 。9月17日 , 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 , 由于被告仍然拒付 , 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证 。与此同时杨×文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 , 要求终止合同、退货 。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 , 购的货太多 , 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 , 请贵部谅解为盼” 。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 。由于货物已发出 , 我方不同意退货 ,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 , 在我方发出托证后的第39天 , 即9月25日 , ×县农行才发出通知 , 告诉我方 , 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科子合格证均无 。但是令人费解的是 , 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 , 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 , 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 。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 , 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文盲目订合同 , 购货过剩 , 不得不终止合同 , 退掉订货 。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 , 时过39天 , 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卸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 。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 。9月10日杨×文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 , 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 , 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原判决称: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 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照《合同法》第七条 , 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 。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 。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 。然而 , 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 , 查阅了有关文件 。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 , 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 , 是可以免检的种子 。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 。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 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 , 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 。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至今在××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 , 造成了葱种的变质 。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 , ××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 , 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 。这两项经济损失 , 不言自明 , 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 。但是 , 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的4050市斤大葱种由原告自行处理 。并承担××车站库房罚款总额50% , “其它损失各自负担” 。上诉人认为 , 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平的 , 原判没有弄清事实 , 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是非和责任 , 又错误地适用法律 , 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 , 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 , 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 , 反而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不公正的判决 , 我方不能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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