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创业扶持中心 福州创业扶持基地( 二 )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企业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 , 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三年内 , 凡聘用和储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 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聘用和储备高校毕业生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市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示范企业 , 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上岗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 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 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 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面 , 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 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 并按照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原则 ,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 可获得为期三年的3—5万元的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人事代理的 , 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三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 , 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 , 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 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 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并占35%以上股份的 , 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资助;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项目 , 经审核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其他入孵项目 , 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 。  
三、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由政府人事部门牵头 , 依托企事业单位 ,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 , 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岗位见习活动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 , 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 , 一年内新建市级见习基地20家、县(市)区级见习基地80家 , 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服务社区”和选聘生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 , 重点落实好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 。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 , 安排专门职位招收到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根据省里统一安排 , 招聘临床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学习和培训后充实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 , 学习和培训期间按照规定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到乡以下(含乡)卫生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 , 到乡以下(含乡)中小学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转正定级 , 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均高定一级 。鼓励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 , 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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