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协议书 土地转让协议书简本(15)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  
(二)  
甲方的义务 。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  
(三)乙方的权利 。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  
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  
(四)  
乙方的义务 。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 。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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