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业扶持政策 福清创业扶持政策( 三 )

  
政策内容:  
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助 。见习补助标准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 。  
三、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每人500元;中级工每人700元;高级工每人1000元;技师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每人2200元 。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  
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六、一次性开业补贴  
政策内容: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成功创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补贴 。  
按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10000元 。  
(二)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  
(三)租金补贴  
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五)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  
(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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