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七 )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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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  
报告 。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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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  
3.2.9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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