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进行互换,如何计算契税?

【房屋进行互换,如何计算契税?】房子进行互换时,按照差额计征契税 。  
以下分两个方面简单说明一下:  
  
计税依据  
  
按照即将实施的《契税法》: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例如,甲乙互换房子,甲的房子100万,乙的房子80万 。差额20万,作为计税依据 。  
  
当然,如果两个房子无差额,价格一样,则计税基数为0,无须缴纳契税 。  
  
注意:这里指的是互换——而不是上述条款(一)或(三)的情况 。例如,甲把自己房子卖(赠)给乙、乙把自己的房子卖(赠)给甲,就要对双方分别征收契税(双方均为买家)、或者向双方(均同时为赠与人和受赠人)分别征收契税 。  
  
谁来缴纳?  
  
以上述为例,乙需要以20万为基数缴纳契税——即:得到更大价值房子的一方,缴纳契税 。  
  
可以这样理解:乙相当于花了20万、再用自己房抵掉80万,换来了一套100万的房子 。乙支付的“购买”款是20万,把乙类比成“买家”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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