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能用企业会计制度么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哪些( 三 )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 。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 。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

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

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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