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让我当个挂名法定代表人( 二 )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即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不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前提 。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就会受到上述全部的消费限制 。
目前,由于很多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很多被冒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负债被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公布了姓名、进行了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和有关消费,苦不堪言 。
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老板是为了规避自己的债务联带风险,需要转移或隐蔽财产,并非一定是企业有违法业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属于“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法人代表,你的风险并不大,则可以接受 。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天底下没有那么多的好事,除非你是老板的核心员工 。老板不可能随便把这种超额利益给你,因为老板想找人代做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有很多选择,不会随便找一个人代替 。你只是一个摆设,具体老板公司从事什么经营活动或者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你一无所知 。
2.法定代表人不是说当就当的,以为提交身份证登记一下个人信息就足够了就大错特错了 。法定代表人有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一旦公司出现什么责任问题,执法机关首先找的可能就是法定代表人 。你作为顶替人员,明知实际老板不是你,还冒名顶替自然应承担相应责任 。
3.实务中发现有极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一点蝇头小利就随便把自己的身份证借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一方面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给自己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
在生活中见过给钱买法人的,给的钱没你的多 。
老李是个40多岁的光棍,家里穷没有娶到媳妇 。一天一个贸易公司找到老李让当公司的法人,说很简单的就用用身份证,签几个字给2万元钱,老李痛快地答应了 。
随后,这个公司到银行贷了一笔钱,刚开始还按约定还款,没还多长时间就开始不还 。银行的客户经理找到公司,发现公司人去楼空,便找到老李让还钱 。
银行看老李的情况也还不上钱,就起诉了贸易公司,同时以贸易公司诈骗贷款报案 。
一个月1万元的馅饼你还敢吃吗?
千方别应这件事,内含套路有猫腻!法人代表有法律责任,他自己不当,内边肯定有原因 。有的就是白手套,充当“黑钱”漂白的中间人,有的把违法的事情披上合法外衣 。一旦有一天犯了事,法人代表脱不了干系,追查经济法律责任,弄不好个人蹲监狱 。我当过国有企业总法人,下属多家企业历年亏损,进入了金融单位的黑名单 。为了一笔大额货款,我宁可再设一家公司,公开任命经理为法人代表,也不会因此让同志套进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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