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老赖”女租客,拖欠房租霸占房屋,还大搞装修惹人非议( 二 )



(事发时为2020年 , 因此本案适用于《合同法》)
不过 , 我们也可以做出合理的推测 , 假如小倩、马某所说属实 , 叶女士真的是个“老赖” , 那么当他们在法庭相见时 , 小倩、马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 , 他们先是有租赁房屋的口头约定 。 租赁房屋可以通过口头约定进行吗?《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 视为不定期租赁 。
不定期租赁与定期租赁的最大区别是 , 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约 。 这也意味着 , 在口头约定的租赁房屋合同中 , 只要没有做特殊约定 , 法定的租期是六个月 , 一旦超过六个月期限 , 双方当事人可以无理由解除合同 。 因此 , 如果叶女士租住房屋已经超过六个月 , 小倩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合同 。
其次 , 叶女士在四个月后拖欠房租的行为 , 可以视为违约行为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叶女士一直拖欠房租 , 经过小倩催告后仍然没有支付 , 因此小倩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武汉一“老赖”女租客,拖欠房租霸占房屋,还大搞装修惹人非议】除了拖欠房租的行为 , 叶女士还有擅自装修房屋、擅自更换门锁拒绝房东入内的行为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叶女士并没有提前告知小倩或者房主马某 , 擅自进行装修 , 其行为已经损害了两人的权益 。

在叶女士拖欠房租过后 , 她向马某提出购买房屋的想法 , 并得到了马某的同意 。 由于信息披露过少 , 无法得知双方究竟有无签订书面合同 。 假如两方只是口头约定 ,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 , 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 如果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 其口头约定无法律效力 , 只在两人之间有效 。
如果两人的口头约定无效 , 这意味着双方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房屋买卖的关系 , 而租赁关系已经随着口头的买卖约定而解除 。 因此 , 叶女士现在和马某、小倩无任何法律关系 , 她私闯民宅 , 任意毁损他人财物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她可能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 因为房屋的使用价值有可能涉嫌数额较大 。
无论如何 , 小倩和马某最好还是将本案诉诸法院 , 通过法院来解决经济纠纷 。 如果叶女士真的无缘无故侵占别人的房屋 , 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 她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 , 不遵守承诺 , 伤害他人的权益和感情 , 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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