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0发布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0( 五 )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教育、住房、人才、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二至三岁婴幼儿托管班 。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 。
第五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和优待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 。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
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五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
(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帮扶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帮扶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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