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 事后防卫( 三 )


对于陈浩天对李小平实施的殴打行为 , 虽然陈浩天可以对他人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 但在本案中周阿豪从出手反击开始 , 到最终离开 , 相对于李小平而言始终占有优势 , 陈浩天为帮助周阿豪 , 上前殴打处于弱势的李小平 , 属于对他人积极伤害的行为 , 缺乏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 , 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
二、连续性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适时性
不法侵害之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只有在不法侵害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情况下 , 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违反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 , 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事前防卫 , 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二是事后防卫 , 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 , 对不法侵害人的所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严格地受着时间的限制 , 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属于防卫不适时 , 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确认定不法侵害的着手和终止 , 对于判断正当防卫是否适时具有重大意义 。
(二)事后防卫的两种情形
根据是否具有正当防卫前提 , 可以将事后防卫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没有正当防卫前提的事后防卫 , 也是典型的事后防卫 。其特点是事前存在不法侵害 , 但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 行为人没有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 而是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 , 才对不法侵害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这是一种出于行为人的报复心理的事后补偿行为 , 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种是具有正当防卫前提的事后防卫 , 即行为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 , 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了不法侵害 , 或者已经被制服 , 但防卫人仍不罢手 , 继续加害于不法侵害人 。在这种情况下 , 正当防卫和事后防卫并存与同一个案件 , 是否认定正当防卫则比较复杂 。本案中被告人周阿豪的行为是具有正当防卫前提的连续性防卫行为 , 属于事后防卫的第二种情形 。其行为的防卫性质应当根据损害后果形成时间、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 即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形成于不法侵害终止前还是不法侵害终止以后 , 防卫后果与维护的利益之间是否极度失衡 。
(三)连续性防卫行为的防卫适时性
对于具有正当防卫前提的连续性防卫行为 , 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形成于不法侵害终止前 , 那么防卫行为具有适时性 , 在损害后果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 , 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形成于不法侵害终止后 , 整体的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结合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考虑 。因此 , 确定不法侵害何时终止 , 对判断整体防卫行为的性质非常重要 。
不法侵害的终止是正当防卫权利消失的时间 。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事后防卫 。对于不法侵害终止的认定 , 应以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险是否排除作为客观标准 ,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 即在实行防卫行为之前存在不法侵害 , 但当防卫行为开始实施时 , 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 即在防卫行为实施之前 , 不法侵害人已自动停止侵害行为;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在前两种情况中 , 行为人都没有正当防卫的前提 , 属于典型的事后防卫 , 均不属于本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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