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分以下三种情况:
1. 减轻债务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2.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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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债务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变更之前的部分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
3.
变更履行期限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原合同的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计算,不受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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