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闲置的,需要缴纳土地闲置费吗?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 那么 , 土地被闲置的 , 需要缴纳土地闲置费吗?
网友咨询: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陈丹丹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 国有土地被闲置的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 , 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 ,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 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 ,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 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 , 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陈丹丹律师解析: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 , 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 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 , 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
闲置土地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一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 , 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第二 ,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第三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规定可以闲置的土地:
六种情形可“闲置”: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 , 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 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 , 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因国家政策要求 , 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 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 , 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 , 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
此外 , 修订草案规定 , 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 , 也可“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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