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有什么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 , 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 , 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 , 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 , 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 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 , 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 , 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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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
撤离现场后 ,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 , 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 , 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 , 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有什么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 , 并现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 , 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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