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文章插图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 vc如何看待大学生创业
- 技术学院都有什么专业 有哪些专业
- 大学生国庆只放一天假是真的吗
- 大学生创业团队理念怎么写 大学生创业理念怎么写
- 多伦多大学相当于国内哪所大学
- 有没有在家可以做的兼职工作 在家可以做的兼职工作
- 大学生创业需要了解什么 如何了解大学生创业
- 十五六岁的孩子不能上学了
- 广州中医药大学有几个附属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地址
- 大学生50元创业 大学生30万怎么创业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