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业 山东创业扶持工作( 三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的 , 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享受期内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符合就业资金补贴条件的 , 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补贴 。第三章 技术创新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 , 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 , 开发新产品 , 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 推进技术进步 ,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 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  
鼓励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发机构 , 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 在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人才引进和科技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以及用于技术研发的仪器设备和费用 , 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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