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二 )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 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 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 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 , 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 依法加强管教 。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 , 学校不得隐瞒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 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 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 , 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 ,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 ,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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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平坝区融媒体中心
监 制: 章如芳
审 核: 张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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