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巫山县疾控中心)
女工保护 五问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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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0年末,我国就业人员7.5亿人,约占全国人口的53% ,按照女性在全国人口49%占比,则女性就业人员约为3.7亿人 。
女性就业率的提高极大程度上改变了女性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 , 越来越多的女性在生活和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 , 对于化学物的敏感性一般高于男性 , 且女性职业健康损害具有累积性 , 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女性健康尤其是生殖健康具有特殊影响 , 表现在对女性生理、生育功能及妊娠母体和新生儿、乳儿的影响上 , 所以职业女性的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 也关系到我国未来人口素质的提高 。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有哪些职业健康保护知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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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者规定呢?
【时间|女工保护 五问五答——《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之五】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 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做出明确 。
2. 怀孕期间特别是在怀孕后期 , 如果需要加班或者夜班 , 可不可以调整工作时间呢?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所以 , 如果存在加班或者夜班的情况 , 是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调整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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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怀孕期间会有很多次产前检查 , 尤其是孕后期会更多 , 我该如何请假呢?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女职工请产前检查假即可 。
4.问:制鞋业多为流水作业 , 如果在孕期 , 因为身体原因 , 感觉工作强度过大 , 我该怎么办呢?
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 用人单位可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 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当您感觉工作强度过大 , 不能适应原劳动强度 , 您可以申请减轻工作量 , 或者跟公司沟通 , 调整到其他能适应的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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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在重庆职业健康领域 , 是否开展相关女职工保护的工作呢?
答:重庆正在积极开展女职工保护相关的科研项目和工作 。
在科研项目方面 , 目前重庆市疾控中心正在进行女工职业健康相关研究 , 比如现代职业模式对妇女生育力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重庆市制造业噪声暴露女工职业健康现状调查及健康促进策略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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