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IPO监管配套新规蓄势待发!这五个方面要验收( 二 )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辅导机构完成辅导工作,且已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内核程序,可以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辅导验收文件:  
(一)辅导情况报告,包括重点辅导工作开展情况、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二)辅导机构内核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及关注事项说明;  
(三)辅导对象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经内核会议审定的招股说明书;  
(四)辅导工作相关底稿;  
(五)辅导机构根据辅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交律师、会计师等出具的初步意见及需要的其他材料 。  
明确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  
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应当采取审阅辅导验收文件、现场走访、约谈有关人员、审阅书面材料检查、组织辅导对象的相关人员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或抽查工作保荐工作底稿等相结合的方式 。  
关于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方面,一是明确辅导备案及辅导验收的起算时点及启动条件;二是规定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三是明确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工作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辅导机构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四是明确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为12个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应当重新履行辅导及辅导验收程序 。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科技监管方面,派出机构应当利用辅导监管系统开展辅导监管工作,实现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电子化,并向社会公开辅导及辅导监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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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又一IPO监管配套新规蓄势待发!这五个方面要验收】 (责任编辑:DF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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