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员怀孕遭辞退 诉讼两年获赔( 二 )

  


二审期间,戴晨又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报销生育费用 。

2010年5月,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戴晨的诉讼请求基本获得支持,从入职之日直至二审宣判之日,这期间的工资单位都需补发,月工资标准按3700元的七折计算(原因是戴晨实际上未付出劳动) 。此外,公司还需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项目和数额报销戴晨的生育费用 。几项加起来,公司共要支付近5万元 。近期,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  


离开公司后也有工资 是因为公司违法解约在先

主审法官告诉采访人员,《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

为什么戴晨没有上班,仍判决公司支付工资?主审法官解释说,从其应聘表格的期望月薪可以推知,戴晨只要正常提供劳动,每个月至少可以获得3700元的劳动报酬 。即便是怀孕,作为一名有丰富法务经验的“前律师”,她也完全能够胜任公司的法务工作 。可是这家公司单方面违法解聘了戴晨,致使她丧失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 。对于女职工来说,怀孕期间工资负有双重功能,不仅为维持女职工劳动力再生产,也具有抚育子女实现人类自身繁衍的功能 。  
【法务专员怀孕遭辞退 诉讼两年获赔】因此,法院认为,即便这段时间戴晨没有上班,公司也应该支付工资 。不过,考虑到戴晨实际未提供劳动,法院酌情将工资打了七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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